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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与黄德余、李香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黄德余,李香莲,程正发,丁春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2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胜利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862763765W。负责人:陈建华。被告:黄德余,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李香莲,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程正发,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丁春苗,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与被告程正发、李香莲、黄德余、丁春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以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建高审 判 员  甘志强人民陪审员  甘福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舒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