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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产业有限公司与徐显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产业有限公司,徐显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岗。被执行人徐显状,男,回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产业有限公司与徐显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6138元。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投资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 行 长  陆 鹏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