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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段朝海、孙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朝海,孙忠贵,杜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朝海,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贵,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林,系贵州新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8410659279。原审被告:杜红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02201610544143。上诉人段朝海因与被上诉人孙忠贵、原审被告杜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并经各方当事人签收,上诉人段朝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段朝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段朝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梅审判员 林 波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