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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凤燕与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燕,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261号原告李凤燕,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崇左市,委托代理人黄小妹,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诚,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岑冰,女,1979年2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原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燕与被告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李凤燕无正当理由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凤燕负担。审 判 长  陆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