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江与被告周华、韩井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江,周华,韩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1907号原告:张连江,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被告:周华,女,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老虎背村狐狸岗子屯。被告:韩井龙,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老虎背村狐狸岗子屯。原告张连江与被告周华、韩井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连江、被告韩井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0日,被告在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5年6月11日,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被告韩井龙辩称;我只欠原告2013年的40000元,不欠80000元;2015年欠据我虽然签字了,但不欠。被告周华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0日,被告周华在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5年6月11日,被告韩井龙、周华又出具40000元借据一张,原告自称该借据系利息。另查明:1、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原告自认被告给付本息60000元即可;被告韩井龙承诺2018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二被告欠款属实,应偿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本息60000元即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韩井龙主张2018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的抗辩理由,原告不予反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华、韩井龙于2018年1月1日前立即偿还原告张连江欠款本息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650负担;原告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