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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白洋工业区(牛背山),组织机构代码:742943286。法定代表人:应志昂。被执行人: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开发区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组织机构代码:754905367。法定代表人:应奋勇。被执行人:应奋勇,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芳,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志昂,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小芳,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14924015.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万。被执行人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应对上述及案件受理费111929元在最高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应志昂、周小芳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龙洋潮花苑56号房产,已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7月11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的不动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有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应奋勇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应志昂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芳、被执行人周小芳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俞 小 旬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永康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程圣权案件承办人:陈胜书记员:胡军敏评议:(2017)浙0784执521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俞: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657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应志昂、周小芳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龙洋潮花苑56号房产,已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并于2017年7月11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的不动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有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应奋勇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应志昂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芳、被执行人周小芳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裁决组评议。姜: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的(2017)浙0784执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你们意见如何。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本院的(2017)浙0784执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本院(2017)浙0784执521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裁决表执行案���(2017)浙0784执521号案由信用证开证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白洋工业区(牛背山),法定代表人:应志昂。被执行人: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开发区白洋工业区(牛背金),法定代表人:应奋勇。被执行人:应奋勇,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三村南北市场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2143414。被执行人:胡芳,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三村南北市场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2126446。被执行人:应志昂,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上菜园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1203411。被执行人:周小芳,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上菜园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101344X。案件基本情况及移送理由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房产:应志昂、周小芳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龙洋潮花苑56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7月11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的不动产、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牛背金)的不动产,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车辆: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有浙G×××××汽车一辆,应奋勇有浙G×××××号汽车一辆,应��昂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银行账户: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奋勇、胡芳、应志昂、周小芳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核实:未提供。承办人初步意见拟移送裁决组,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实施组长意见同意。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