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阳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阳春,曾用名刘丽春,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阳春潜入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下店尾XX号,在二楼两间卧室内,趁被害人黄某1、王某熟睡之机,分别盗走被害人黄某1OPPO牌A31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78元)、被害人王某苹果7代A166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24元)和女士挎包1个,包内有苹果5SA152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02元。后被被害人王某发现,被告人刘阳春跑出房间从二楼跳往隔壁漳州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因脚受伤无法行走,被被害人黄某1等人发现扭送公安机关。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黄某1、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阳春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黄某1、王某的陈述;证人黄某2的证言;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漳价认定[2016]2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过程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OPPO牌A31型手机、苹果7代A1660型手机、苹果5SA1528型手机(照片)等书证;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刘阳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刘阳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归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阳春入户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阳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欧阳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艺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