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椿程与王元林、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椿程,王元林,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30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椿程,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委托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元林,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520403。法定代表人:刘世洪。申请执行人王椿程与被执行人王元林、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元林、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椿程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元林、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元林、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椿程支付工资款24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25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怀化市红军长征通道会议旧址建设项目指挥部的工程款24800.00元(因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未与通道侗族自治县怀化市红军长征通道会议旧址建设项目指挥部进行工程决算,通道侗族自治县怀化市红军长征通道会议旧址建设项目指挥部暂未能支付该款,本院对该工程款亦不能提取)。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元林、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奇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