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贤成与陈文明、毛德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明,王贤成,毛德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明,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贤成,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审被告:毛德友,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上诉人陈文明因与被上诉人王贤成、原审被告毛德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392-2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文明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三门县,合伙协议中就争议解决并无约定,原审法院仅凭一张无当事人签字会议记录中的约定表述就确定案件管辖,显属武断,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瑞安市或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此种约定形式上并不局限于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可。本案当事人在2016年4月3日签订的《合伙合同》中就争议解决虽无条款明确约定,但在2016年9月16日有三方当事人和记录人签名的会议记录中有“协商不成,由丙方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处理”的表述,丙方为王贤成,其住所地为安徽省无为县,故上述约定为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贤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陈文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