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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思杭、胡承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杭,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33号申请人:陈思杭,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担保人:魏唯,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胡承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刘泉芳,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胡辉,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胡祖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庄雅萍,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胡艳艳,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陈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92916322Y。法定代表人:胡承华。被申请人: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祥符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27785398C。法定代表人:胡祖乐。申请人陈思杭与被申请人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思杭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1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魏唯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二期X幢X号、X幢X号商铺(备案合同编号:XXXXXXX)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思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75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承华、刘泉芳、胡辉、胡祖乐、庄雅萍、胡艳艳、陈强、江西澳斯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康丽竹木制品有限责���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唯所有的坐落于水墨林溪X期X幢X号、X幢X号商铺(备案合同编号:XXXXXXXX)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