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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满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满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2016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辽宁省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辽042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住院及门诊医药费37771.34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2502.4元、护理费2644.2元、伙食补助1700元,共计人民币46117.9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以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被告人黄某以原判量刑及赔偿数额不当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爱军审判员 胡伟& # xB;审判员 于   红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瀚   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