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匡光明与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云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光明,重庆市云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民初561号原告:匡光明,男,1975年8月1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胡静波、冉吉扬,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云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云艺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45374815。法定代表人:刘佳鑫,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348.法定代表人:冉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匡光明诉被告云艺公司、宏达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冉梓希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静波、冉吉扬,被告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德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艺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匡光明诉称:原告通过二级建造师的考试,并取得二级建造师证(编号:0053502),由被告云艺公司收原告毕业证代原告领取,之后被告云艺公司没把领到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毕业证给原告。被告云艺公司在2015年3月拿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以被告宏达公司员工的名义在主管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原告与被告宏达公司并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返还二级建造师证书、二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无奈只有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毕业证原本,并由二被告向二级建造师证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2、二被告赔偿占用原告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毕业证的直接损失5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宏达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当,建造师资格证和毕业证不由用人单位来保管,即使要保管也是注册证书而不是资格证;注销手续属于行政范畴,不在本案范畴;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宏达公司占用了原告资格证和毕业证,到底是为何占用,占用也不会造成所谓的直接损失,原告应提供损失情况的说明。被告云艺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匡光明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后,于2015年11月10日将毕业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交与被告云艺公司,让其代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云艺公司领取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出具了收条。2016年3月25日,宏达公司将原告的信息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2016年7月13日,被告云艺公司补了一张收条给原告匡光明。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宏达公司无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被告公司基本信息、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张、收条复印件一张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云艺公司收了原告的毕业证,代其领取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被告云艺公司已无法律上的权利占有原告的毕业证和资格证书,应将其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向二级建造师证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的诉讼请求,因涉及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在民事案件中处理。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占用毕业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直接损失5000元,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云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匡光明的毕业证原本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本;二、驳回原告匡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云艺公司负担15元,被告宏达公司负担15元,原告负担10元,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