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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占威与杨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威,杨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206号原告:王占威,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杨士军,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王占威与被告杨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王占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占威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占威负担。审 判 长  孙雅妍审 判 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