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刘某1,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由被执行人刘某1的儿子刘某2归还借款,故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横峰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5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峰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5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铭人民陪审员 钟太星人民陪审员 蔡文军二〇一七���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