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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利平、孙彦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利平,孙彦彪,韩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财保14号申请人苏利平,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人孙彦彪,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刘新林,北京市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旭峰(曾用名韩二则),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河滨东路111号。申请人苏利平、孙彦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旭峰在陕西东甫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崖窑峁矿业有限公司6200万元的原始股份进行保全。申请人自愿提供50万元人民币并由陕西铂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旭峰在陕西东甫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崖窑峁矿业有限公司6200万元的原始股份予以冻结。股份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份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