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露与王联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露,王联峰,李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杨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联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云侠,女,汉族。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云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露、王联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云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露、王联峰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民终8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杨露、王联峰发现被执行人李云侠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