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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露与王联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露,王联峰,李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杨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联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云侠,女,汉族。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云侠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露、王联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云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露、王联峰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民终8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杨露、王联峰发现被执行人李云侠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