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代光江与范恩强、杨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光江,范恩强,杨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726号原告:代光江,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范恩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杨国静,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代光江与被告范恩强、杨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光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俊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绍文书 记 员 皮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