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8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男,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朱育华、樊欣容,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及其辩护人朱育华、樊欣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吉庆街43号“阿福副食店”门前的马路边,将被告人黄勇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1个“毛铺苦荞酒”包装袋内查获10袋蓝色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俗称“麻果”,内混绿色片剂)。随后,公安人员又从黄勇居住的上述副食店卧床旁边的茶几下1个“云烟”烟盒内查获红色片剂若干(内混绿色片剂)。经称量,查获的酒包装袋内10袋红色片剂共重177.49克,烟盒内红色片剂若干共重10.31克。经鉴定,上述红绿色片剂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黄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工作中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工作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黄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年 凯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先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