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葛晓佳与杨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佳,杨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777号原告:葛晓佳,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杨志平,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晓佳诉被告杨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晓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晓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晓佳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周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