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陈荣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陈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643号原告:张小艳,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居民。被告:陈荣荣,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艳与被告陈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张小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荣荣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艳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艳撤回对被告陈荣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1元,减半收取2706元,由原告张小艳承担。审判员 赵娟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