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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与丹阳市耀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丹阳市耀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刘光耀,丁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4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负责人:陈亚明,行长。被执行人:丹阳市耀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耀。被执行人: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投资人:丁建国。被执行人:刘光耀。被执行人:丁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耀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刘光耀、丁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刘光耀于2016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出具还款承诺,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步南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丹执字第04467号签发人:拟稿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商业街。负责人:陈亚明,行长。被执行人:丹阳市耀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15731-0,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集镇。法定代表人:刘光耀。被执行人: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组织机构代码:74559664-6,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尧巷村。投资人:丁建国。被执行人:刘光耀,男,1956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号321181195610266773,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建山商业街50号。被执行人:丁建国,男,1963年7月12日生,身份证号321119196307127355,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曲园小区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耀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刘光耀、丁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丹阳市盛和工业气站、刘光耀于2016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出具还款承诺,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邱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毛步南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