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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相旭与崔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相旭,崔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林相旭,男,1947年4月9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崔笑花,女,1977年10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林相旭与崔笑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共计9064元)。申请执行人林相旭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