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有好与佛冈县青松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有好,佛冈县青松永久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028号原告:胡有好,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佛冈县青松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白沙塘村狐春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35016310U。法定代表人:沈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有好与被告佛冈县青松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胡有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有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胡有好负担。审判员 李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