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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州市东姚供销合作社与原红发、郝瑞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东姚供销合作社,原红发,郝瑞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63号原告:林州市东姚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林州市东姚村。法定代表人:景海增,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红发,男,汉族,43岁,住林州市。被告:郝瑞丽,女,汉族,41岁。住林州市。系原红发妻子。原告林州市东姚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原红发、郝瑞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林州市东姚供销合作社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东姚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林州市东姚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