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催6号申请人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27-8号。法定代表人龙训理,总经理。申请人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号码为314XXXXX26564564,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为重庆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为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重庆申渝橡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江审 判 员 尤至皋代理审判员 李文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