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书明、江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书明,江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374号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昭阳新村临华光路。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生,男,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住邵武市。被告:刘书明,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江玉辉,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明、江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