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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祥辉与张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辉,张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531号原告:刘祥辉,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配,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思忠,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刘祥辉与被告张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思忠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赖坚凡人民陪审员  卢伟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