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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淄川支行、淄博三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淄川支行,淄博三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正佳陶瓷花纸有限公司,陶进先,刘玉芬,陶军先,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1-12号。被执行人:淄博三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奎二村。法定代表人:陶进先,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正佳陶瓷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城南镇石门村南。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陶进先,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玉芬,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系陶进先之妻。被执行人陶军先,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系陶军先之妻。本案在执行齐商银行淄川支行诉淄博三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正佳陶瓷花纸有限公司、陶进先、刘玉芬、陶军先、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