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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阿勇与朱东升、朱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阿勇,朱东升,朱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058号原告:周阿勇,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朱东升,男,199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朱占平,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周阿勇与被告朱东升、朱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周阿勇于2017年7月20日以准备与朱东升、朱占平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阿勇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阿勇撤回对朱东升、朱占平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周阿勇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银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