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阿勇与朱东升、朱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阿勇,朱东升,朱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058号原告:周阿勇,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朱东升,男,199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朱占平,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告周阿勇与被告朱东升、朱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周阿勇于2017年7月20日以准备与朱东升、朱占平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阿勇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阿勇撤回对朱东升、朱占平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周阿勇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银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