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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奥德市政道路材料厂、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奥德市政道路材料厂,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奥德市政道路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徐德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经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