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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延安市宝塔区副食公司与艾克少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延安市宝塔区副食公司,艾克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期。法定代表人尉发昌,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双应,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系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副食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门坡。法定代理人陈延照,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小刚、刘攀,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克少,男,汉族,1947年3月18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深圳市南三区南光路156号。委托代理人贺晔,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延安市宝塔区副食公司与被上诉人艾克少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上诉人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尉发昌、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副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照、被上诉人艾克少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外,上诉人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高峰、白双应、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副食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小刚、刘攀、被上诉人艾克少委托代理人贺晔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行初字第00040行政判决书;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赵   正   卫审判员 冯小炯审判员郑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