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庆爱、赵世浩等与朱新军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爱,赵世浩,陈秀英,朱新军,杜永霞,朱桂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229号原告:王庆爱,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赵世浩,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陈秀英,女,193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鹏,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娜,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杜永霞,女,汉族,居民。被告:朱桂玲,女,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法定代理人:朱新军(被告朱桂玲之父),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蒲汪镇金泉沟村*组。法定代表人:杜永霞(被告朱桂玲之母),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蒲汪镇金泉沟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华,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爱、赵世浩、陈秀英与被告朱新军、杜永霞、朱桂玲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爱、陈秀英及王庆爱、赵世浩、陈秀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鹏、王晓娜,被告朱新军、杜永霞及朱新军、杜永霞、朱桂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庆爱、赵世浩、陈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0359.6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及其亲属声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原告亲属赵继堂因为多日拉肚子,去诊所挂点滴,同日被告朱桂玲因喉咙疼也在诊所挂点滴。被告朱桂玲患有××,对事物缺乏正确认知。在打点滴过程中,医生口渴到另一间屋内倒水,输液室只有原告亲属赵继堂和被告朱桂玲,朱桂玲谎称肚子疼,请求赵继堂给揉肚子,之后朱桂玲哭闹起来,赵继堂就回家了。后来被告朱新军到原告家里踹门,说赵继堂亲朱桂玲的胸部,摸朱桂玲的下体,被告不合实际的言行给原告及其亲属的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后被告朱新军、杜永霞对赵继堂进行殴打,在原告邻居的帮助下才将两被告拉走。因朱新军、杜永霞多次羞辱赵继堂,加之赵继堂性格内向,不堪精神压力喝药自杀。被告不切实际的言行与赵继堂自杀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朱新军、杜永霞、朱桂玲辩称,原告亲属赵继堂的死亡是在他对本案被告朱桂玲进行猥亵的行为暴露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采取的自杀行为。赵继堂的自杀行为与三被告没有任何的关系,猥亵行为发生后,三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对赵继堂进行殴打、侮辱及其他不当的行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4日上午10时,原告亲属赵继堂因为多日拉肚子,去杜某的诊所挂点滴,同时被告朱桂玲因喉咙疼也在诊所挂点滴。在两人打点滴过程中,杜某口渴到另一间屋内倒水,输液室只有赵继堂和朱桂玲。杜某喝完水后从另一间屋出来,走到诊室门口看到赵继堂没打完针就往外走,同时看到朱桂玲在哭,杜某遂上前询问,朱桂玲称赵继堂摸她的肚子,脱她的裤子。杜某遂安排自己的儿媳照看朱桂玲。中午11时左右,朱新军、杜永霞去田里拉玉米回来,去诊所接朱桂玲,见到朱桂玲在哭,经询问朱桂玲称赵继堂摸她的肚子,脱她的裤子,朱新军怒气之下即到赵继堂家责问,并有拍踹门行为。赵继堂打开门后,朱新军用指头指了他几下,赵继堂称急需去胡同里方便为由将门关上。朱新军遂又给王庆爱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去找村书记反映情况,最终未报警处理。赵继堂性格内向,在两被告走后不久即服用农药自杀,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不切实际的言行与赵继堂自杀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朱桂玲系智力二级残疾,残疾人证号52。原告陈秀英共有子女四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赵继堂是否存在猥亵行为,二是赵继堂的死亡是否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对于争议焦点一,首先,通过庭审调查特别是本案的主要证人杜某的陈述,其在出庭作证时承认未见朱桂玲裤子解开,其所说的均是转述朱桂玲所言。同时,朱桂玲系智力二级残疾,对事物缺乏准确的认知,仅凭其个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赵继堂存在猥亵行为的依据;第二,猥亵行为应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故如果发生猥亵行为,被告方应及时报警处理,并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猥亵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而本案处理的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无权对猥亵行为进行确认。对于争议焦点二,朱新军、杜永霞在未及时报警处理的情况下,因一时冲动到赵继堂家责问,并有拍踹门的行为,确给赵继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虽然未直接造成赵继堂的死亡,但其行为是导致赵继堂自杀的诱因,与赵继堂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继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到事情时没有保持冷静,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处置,而是采取极端的手段服药自杀,对本人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因本案无法对猥亵行为予以确认,相应地不能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桂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赵继堂自杀身亡,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酌情确定三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所述,因赵继堂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58600元、丧葬费29098.5元、被扶养人陈秀英的生活费10935元(43740元/4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308633.5元,由被告朱新军、杜永霞赔偿10%即30863.35元,其余由三原告自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庆爱、赵世浩、陈秀英的亲属赵继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陈秀英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8633.5元,由被告朱新军、杜永霞赔偿10%即30863.35元;二、驳回原告王庆爱、赵世浩、陈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原告王庆爱、赵世浩、陈秀英负担2256.3元,被告朱新军、杜永霞负担25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允国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人民陪审员 徐仰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皮忠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