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小春、杨建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春,杨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钟小春,男,1963年5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建志,男,1968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钟小春与杨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小春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建志归还标的款424500元和案件受理费383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26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建志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将被执行人杨建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建志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建志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并及时冻结,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志名下有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志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7月3日,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钟小春与被执行人杨建志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式,且被执行人杨建志同意于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本案标的款。4、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对申请执行人钟小春进行了约谈,并做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钟小春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志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2017年5月,被执行人杨建志主动履行标的款10000元。6、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钟小春,申请执行人钟小春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414500元和案件受理费3834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杨建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该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因执行和解周期太长,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