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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仙菊、孙学文、孙宁宁、孙二宁、孙朝飞、孙奇奇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糖果新视听练歌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菊,孙学文,孙宁宁,孙二宁,孙朝飞,孙奇奇,临汾市尧都区糖果新视听练歌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413号原告:张仙菊,女,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学文,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宁宁,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二宁,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朝飞,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奇奇,男,1991年12月21日,汉族。被告:临汾市尧都区糖果新视听练歌房。负��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仙菊、孙学文、孙宁宁、孙二宁、孙朝飞、孙奇奇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糖果新视听练歌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仙菊、孙学文、孙宁宁、孙二宁、孙朝飞、孙奇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仙菊、孙学文、孙宁宁、孙二宁、孙朝飞、孙奇奇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仙菊、孙学文、孙宁宁、孙二宁、孙朝飞、孙奇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仙菊、孙学文、苏宁宁、孙宁宁、孙朝飞、孙奇奇负担。审判员  焦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钰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