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王露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露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474号被执行人王露路,男,1998年2月1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15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露路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露路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露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4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