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文军抢劫、抢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21号罪犯肖文军,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甬东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文军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8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以(2012)洪刑执字第8114号、(2015)洪刑执字第53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六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肖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