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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8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温州市鹿城区,户籍地永嘉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始,被告人朱某在本区双屿街道温化生活区X幢X室设立“六合彩”投注点,以押注数字和生肖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2017年4月6日被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朱某用于记载“六合彩”投注情况的便签纸、用于投注款结算的手机等物品。经核对查获的手机微信交易记录及便签纸,被告人朱某接受李某1、李某2、黎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553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李某2、黎某的证言、选彩手册、生肖合码表、便签纸及手机、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项、微信交易记录照片、便签纸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票据、归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朱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朱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维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