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建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建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特75号申请人: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天津奥林匹克村7号楼2门301/301跃。法定代表人:穆跃文,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纯,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菲,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纪建强,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纪建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218号仲裁裁决书;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纪建强于2014年9月23日入职,从事水电维修工作,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受理了本公司工程部主管胡雅霞举报公司员工纪建强侵占公司工程款一案。2016年1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纪建强侵占公司工程款一案立案侦查,并在立案告知书中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纪建强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纪建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申请人不再与被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赔偿款。综上所述,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218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纪建强称,认可仲裁裁决,不认可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15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218号仲裁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纪建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3500×2)元;二、驳回纪建强的其他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218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天津华艺津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