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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大军与高玉明、XX凤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军,高玉明,XX凤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624号原告:沈大军,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毅,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明,男,1942年3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XX凤,女,1944年5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沈大军与被告高玉明、XX凤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沈大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大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人民陪审员  宋景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