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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代伦与左光祥唐世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代伦,左光祥,唐世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686号原告:罗代伦,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剑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左光祥,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唐世梅,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光祥(唐世梅之夫),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代伦与被告左光祥、唐世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代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代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代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代伦负担。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