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榆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榆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514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榆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榆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