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美娟与袁崇范防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娟,袁崇,范仿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488号原告:杨美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袁崇,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范仿贤,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娟与被告袁崇、范仿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杨美娟负担。审判长 罗 轶审判员 陈利冬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