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与田富举、孔存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田富举,孔存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058号原告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郝俊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富举,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孔存玉,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振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富举、孔存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富举、孔存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开发区万山红运输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审判员 郭庆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