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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云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101刑初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云成,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在济南铁路局官桥车站货场打工),住山东省滕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济铁检公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义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济南铁路局官桥车站铁路桥涵南二三十米处,破坏铁路护网进入站区,分别从该站10股、8股、6股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煤炭,王某1和常某负责在列车上扒煤、装煤,李某1负责装煤和扛煤到护网外,张云成负责把煤运到护网外并用三轮摩托车将煤运到刘某、张某夫妇家和王某2处销赃(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李某2有时在护网外涵洞边望风,其后王某1和常某负责结账,所得赃款由张云成、王某1、常某、李某1四人均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2月,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盗窃两次,第一次盗窃精煤20袋,第二次盗窃精煤20袋,共计4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470元/吨,价值人民币1128.00元,后将煤炭卖给了王某2。2.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两次,第一次盗窃精煤40袋,第二次盗窃精煤40袋,共计8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880元/吨,价值人民币4224.00元,后将煤炭卖给了王某2。3.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4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880元/吨,价值人民币2112.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夫妇。4.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4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880元/吨,价值人民币2112.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5.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36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880元/吨,价值人民币1900.80元,卖给了王某2。6.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盗窃精煤4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880元/吨,价值人民币2112.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7.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盗窃精煤48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880元/吨,价值人民币2534.40元,卖给了王某2。8.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盗窃精煤6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3924.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9.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盗窃精煤3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1962.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10.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2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1308.00元,卖给了王某2。11.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48袋煤,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3139.20元,卖给了王某2。12.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6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3924.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13.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4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2616.00元,卖给了王某2。14.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6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3924.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15.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36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2354.40元,卖给了王某2。16.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6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3924.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17.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15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9810.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18.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4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2616.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19.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6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3924.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20.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6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3924.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21.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李某2盗窃精煤100袋,每袋重60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6540.00元,卖给了刘某、张某。22.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张云成伙同王某1、常某、李某1盗窃精煤91袋,被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张云成被济南铁路公安处刑警当场抓获,王某1、常某、李某1逃跑。所盗煤炭其中47袋已经运到刘某、张某家院内,30袋放在张云成家门口胡同里,10袋放在铁路边上盖的小库房里,4袋放在火车道边,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经称重共计6635千克,经鉴定精煤价格1090元/吨,价值人民币7232.15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云成参与盗窃24次,盗窃煤炭合计1239袋,重75515千克,价值人民币77244.9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云成所用作案工具大阳牌旧摩托三轮车1辆予以扣押。被告人张云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起赃记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实验笔录、通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共同作案人王某1、常某、李某1及收赃人刘某、张某、王某2等人的供述,枣庄市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云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张云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被告知犯盗窃罪应并处罚金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要求缴纳罚金,有认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煤炭九十一袋,本院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大阳牌红色旧摩托三轮车一辆,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焕鑫审 判 员  张 滨人民陪审员  刘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