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俊奎与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奎,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350号原告:徐俊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湘东区。被告: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包家冲社区跃进南路,注册号360300210038579。法定代表人:蔡发文,执行董事。原告徐俊奎与被告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雨姬审 判 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彭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柳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