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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俊奎与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奎,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350号原告:徐俊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湘东区。被告: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包家冲社区跃进南路,注册号360300210038579。法定代表人:蔡发文,执行董事。原告徐俊奎与被告江西鸿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雨姬审 判 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彭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柳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