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49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康先林,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山口村大寺庄1。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滨小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祝阿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锦明,男,公司业务经理。康先林与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123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江西省九江天外天分理处,账号:36×××34)。康先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先林与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康先林申请解除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九江锦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江西省九江天外天分理处,账号:36×××34)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晟恩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