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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献勇、陶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献勇,陶佳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294号申请人鲍献勇,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陶佳璐,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鲍献勇与被申请人陶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鲍献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陶佳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保全价值为21000元。并已提供42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鲍献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佳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保全价值为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