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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崇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崇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76号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2016754473388M。法定代表人:刘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男,1995年7月20日生,苗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崇林,男,1989年4月3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鸿公司”)与被告王崇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畅鸿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鸿公司以现不能提供王崇林准确住址及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因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由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