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彦峰与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峰,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2192号原告:周彦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任坤,村主任。原告周彦峰与被告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周彦峰、被告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彦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还款170552.4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2年至2016年期间为被告村上垫付各款项共计人民币170552.42元,此款在村上往来帐上有明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村民委员会在周彦峰处借款事实成立,且此欠款已经乡农经站审核,有帐页复印件为凭,足以证明借贷事实,故本院对周彦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所字镇左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彦峰欠款人民币170522.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