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诸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827号罪犯诸琼,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六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诸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6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诸琼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诸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经审理查明,罪犯诸琼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诸琼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诸琼假释后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诸琼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诸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